5月21日,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因菲律宾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发生猪瘟,为防止疫情传入并保护我国畜牧业和生物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以下措施: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菲律宾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这些产品包括任何可能传播疫病的未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存风险的产品。
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菲律宾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旦发现将被退回或销毁。
对于来自菲律宾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和泔水等,必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菲律宾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也将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各级海关及农业农村部门需按照相关法律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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